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有序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精神和拒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实施细则》和《河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全面推行)》等法律法规,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订了《济源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全面推行)》。现不予印发,请求结合实际,认真贯彻继续执行。 济源市教育局济源市民政局 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12月20日 济源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全面推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和《河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全面推行)的通报》,具体我市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及办学拒绝,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融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之为校外培训机构,是所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获得教育行政部门许可,在民政部门或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者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举行的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涉及或者与升学、考试涉及的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称之为校外培训机构)。
积极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医疗和儿童早期托育服务的机构,仅有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方式获取培训服务,实行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培训的机构,设置标准自行制订。 第三条校外培训机构不应遵从国家法律法规,全面秉持党的教育方针,坚决立德树人,发展素质教育,坚决和强化党的领导,坚决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决教育的公益属性。 第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成立校外培训机构,应该合乎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合乎涉及拒绝的举办者; (二)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适当的的组织机构; (三)有完备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规定供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财会及主要管理人员; (五)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六)有与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办学资金、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七)有与所开设培训项目比较不应的课程(培训)计划及教材; (八)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举办者 第五条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该是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 (一)法人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2.信用状况良好,并未被列为企业经营出现异常名录或相当严重违法明知企业名单,无不当记录; 3.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移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几乎民事行为能力。
(二)自然人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移居; 2.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几乎民事行为能力。 (三)牵头筹办学者 1.两个以上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牵头举行校外培训机构,应该签定牵头办学协议,具体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2.牵头筹办学者出资算入校外培训机构注册资本或开设资金的,应该具体各自算入注册资本或开设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适当比例。 第六条中小学校不得举行或参予举行校外培训机构。
第三章名称 第七条校外培训机构不能用于一个名称。名称应该合乎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有损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的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社会道德风尚,不得冠上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全球河南省全省等字样。
同时用于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该与中文名称语义完全一致。 第八条申请人成立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应该合乎《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
申请人成立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应该合乎《公司注册管理条例》《企业名称注册管理规定》《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注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报》等规定。 第九条校外培训机构名称的行政区划、行业阐释应该与机构办学所在地、类别等相符合,名称中的的组织形式必需具体易懂。
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一般阐释为:济源市镇(筹办)培训(课外培训、课外教育、辅导等)中心;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一般阐释为:济源市镇(筹办)培训(课外培训、课外教育、辅导等)中心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且不得用于全称。 第十条校外培训机构不应本着简练、直观、精确、规范的原则,根据学生所处年级和参训学科,命名学科类培训班名称。
第四章章程 第十一条校外培训机构应该依法制订章程,举办者根据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予办学和管理活动。章程应该写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举办者; (二)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以及举办者更改的规则; (三)机构性质、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办学类型、规模、形式等; (四)开设资金或注册资本以及资产的来源、性质等; (五)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六)党组织负责人转入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程序; (七)法定代表人产生及罢黜程序; (八)内设机构的构成及职责; (九)教职工、学员的权利义务和权益保障机制; (十)自行中止的事由,剩下资产处理的办法与程序; (十一)章程改动的程序; (十二)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校外培训机构应该制订并完备教学管理制度、安全性管理制度、员工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收费和上架管理制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师培训和考核制度、课程备案和审批制度等规章制度。 第五章的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校外培训机构必需坚决和强化党的领导,做党的建设实时谋划、党的的组织实时设置、党的工作实时积极开展,保证准确的办学方向。
第十四条校外培训机构应该按照涉及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成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行政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构成。决策机构负责人应该品行较好,具备政治权利和几乎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校外培训机构应该按照涉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创建以校长(行政负责人)为主要负责人的执行机构,校长(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
第十六条校长(行政负责人)应该熟知涉及法律法规及教育教学规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移居,有政治权利和几乎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身体健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涉及教育管理经验和较好业绩。 第十七条校外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理事长或校长(行政负责人)兼任。 第十八条校外培训机构应该依法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第十九条校外培训机构应该配有专职教学管理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应该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第二十条校外培训机构应该按照涉及规定,配有具备专门从事会计工作所必须的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学和掌管不得担任。 第二十一条校外培训机构应该按照涉及规定,配有安全性管理人员,遵守安全监管职责,实施安全性防范措施。 第六章师资队伍 第二十二条校外培训机构应该根据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配有结构合理、数量充裕、比较平稳的师资队伍,其中专职教师不得多于教师总数的1/3,单个教学场所或教学点的专职教师不得多于3人。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请中小学工商管理教师。 第二十三条所聘专门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需遵从宪法和法律,热衷教育事业,具备较好的思想品德和适当的培训能力。 第二十四条专门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备适当的教师资格。
第二十五条校外培训机构应该与所聘人员依法签定聘请合约、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聘请外籍人员需合乎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章办学投放 第二十六条举办者应该按照涉及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适当的出资义务。牵头举办者出资算入培训机构注册资本的,应该具体各自算入注册资本的出资数额、方式及适当比例。
第二十七条举办者的办学投放应该遵守法定出资验资程序。其中,举办者以货币资产出资的,应该获取具备资质的验资机构开具的验资报告;举办者以自有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屋产权、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以及图书资料等财物、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作为办学出资的,不应由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开具评估报告,且合乎登记注册部门规定的出资比例拒绝。 举办者应该将货币、土地使用权、房屋及知识产权等所有办学投放,及时过户到校外培训机构名下,依法实施法人财产权。
法律法规对出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办学场所 第二十八条校外培训机构须要不具备合乎安全性条件的,与培训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相同场所。居民住宅、地下室、工业用房、临时搭起和砖墙的房屋等不得作为办学场所。
选址须要避免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有可能严重威胁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不准在污染区和危险性区内设置机构。
场所设置楼层不得多达三层,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能设置在一层、二层、三层,并不应设置独立国家的安全性出口和疏散楼梯。 第二十九条举办者以自有场所举行的,不应获取培训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租给场地的,不应获取场地的产权证明材料,以及与产权人或由产权人授权人签定的具备法律效力的《出租合约(协议)》,租赁期一般不少于二年。 第三十条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建筑面积不高于200平方米。
校外培训机构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二,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皆面积不高于3平方米,保证不挤迫、不易撤离;必需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公共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拒绝。通过为参训对象出售人身安全保险等适当方式,防止和消弭安全事故风险。 第九章培训活动 第三十一条校外培训机构积极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收对象、工程进度、放学时间等要向所在地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发布。
第三十二条培训内容不得远超过适当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需与招收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工程进度不得多达所在地中小学同期工程进度。 第三十三条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完结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拔作业。 第三十四条不准的组织举行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展开名列,不准将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收入学互为挂勾。
第三十五条校外培训机构应该搭配与其培训项目及培训计划相匹配的教材,所有教材均需报审核部门备案,且举办者需对所用于教材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强迫拒绝接受主管部门检查等做出书面允诺。牵涉到引入教材的,应该严格遵守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违背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性、毁坏民族团结、鼓吹邪教巫术。 第三十六条校外培训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成立分支机构(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不得成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后。
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设置标准与主办机构完全相同,名称为主办机构全称+(所在镇(筹办)或楼宇名称等)培训点(分公司)。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之前由教育部门核准的表示同意举行意见书不准终止。 第三十八条本标准由济源市教育局、济源市民政局、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管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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